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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14号

    发布时间:2014-06-04 作者:     来源:中国教育新闻网—政策法规

    中国矿业大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你校第13届党委会第3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我部核准的《中国矿业大学章程》,经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2014年4 月 24 日教育部第1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应当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2014年5月5日

    中国矿业大学章程

    序  言

    中国矿业大学的前身是焦作路矿学堂,始建于1909年,位于河南焦作。1931年,更名为私立焦作工学院。1938年,学校西迁并与东北大学、北洋大学、北平大学的工学院联合组建国立西北工学院。1946年,焦作工学院复校并于1949年回迁焦作。1950年学校迁至天津,更名为中国矿业学院。1953年,学校迁至北京,更名为北京矿业学院。1970年,学校迁至四川合川,更名为四川矿业学院。1978年,经国务院批准,学校在江苏徐州重建,恢复中国矿业学院校名,同时在北京原校址设立研究生部。1982年,学校整体迁至徐州办学。1988年,更名为中国矿业大学;1997年,设置北京校区;2000年,学校整体划转教育部管理,2009年北京校区以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名义独立办学。1997年,学校被确定为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2006年成为“985优势学科创新平台项目”建设高校。

    学校以工科为主,以矿业为特色,多学科协调发展,在矿业、安全、测绘、地质等学科领域优势突出。学校在百年办学历程中,形成了好学力行、求是创新、艰苦奋斗、自强不息的校园文化品格。学校面向未来的发展目标是:把学校建设成为矿业特色鲜明、国际一流的高水平大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及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中国矿业大学,简称为中国矿大;英文名称为China University of Mining and Technology,简称为CUMT。

    第三条  学校校址设在江苏省徐州市,分为南湖校区和文昌校区,法定住所为江苏省徐州市大学路1号。

    第四条  学校由国家设立,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学校遵循党和国家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为根本,全面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职能。崇尚学术,注重实践,致力创新,追求卓越。

    第六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中国矿业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推行教授治学,实行民主管理,建立现代大学制度。

    第七条  学校以工科为主、以矿业为特色,理工文管等多学科协调发展。

    学校根据国家需求和自身的办学条件,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第八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校成员及与学校具有特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利益相关者,是依法治校、民主管理以及调整校内外各方面关系的基本依据,校内其他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规定相抵触。

    第二章  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学校举办者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自主办学,任命校长和其他需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依法监督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核准学校章程,监督学校按照章程办学;指导学校发展规划,考核评估学校办学质量和水平;为学校提供办学资金,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制定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依照章程自主办学;

    (二)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确定和调整招生数量与方案;

    (三)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招收学生并进行教育和管理,颁发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出具学业证明;

    (四)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五)设置学术组织、党政职能机构、学院(部)和直附属机构;

    (六)制定校内收入分配和奖惩办法;

    (七)依法聘用、管理、解聘教职员工;

    (八)依法获取、配置、管理、使用经费与资产;

    (九)开展多种形式的国内外学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上述权利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成员及与学校具有特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利益相关者的监督下行使。

    第十一条  学校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和规章,接受学校举办者的领导和监督;

    (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保证学校教育质量达到举办者的标准和要求,开展学术研究和社会服务;

    (三)维护教职员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四)公正评价受教育者在校期间的学业及操行;

    (五)依法实行校务公开,接受师生员工和社会的监督;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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