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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关于同意东北石油大学华瑞学院转设为哈尔滨石油学院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4-20 作者:     来源:中国教育新闻网—政策法规

    教发函[2012]36号 

    教育部关于同意东北石油大学华瑞学院转设为哈尔滨石油学院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申请将东北石油大学华瑞学院转设为民办普通本科学校的函》(黑政函[2011]120号)收悉。

    根据《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和《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6号)的有关规定以及全国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六届一次会议的评议结果,经研究,同意东北石油大学华瑞学院转设为哈尔滨石油学院,学校代码为13299;同时撤销东北石油大学华瑞学院的建制。哈尔滨石油学院为独立设置的民办普通本科学校。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一并向社会公告经我部核准的该校办学《章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哈尔滨石油学院系本科层次的民办普通高校,由你省负责管理。

    二、学校以实施本科教育为主。

    三、学校全日制在校生规模暂定为9000人。

    四、该校现有专业结构的调整和新专业的增设,应按我部有关规定办理。

    五、大庆石油学院与哈尔滨华瑞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大庆石油学院与哈尔滨华瑞实业有限公司终止合作举办的大庆石油学院华瑞学院暨善后事宜协议书》,请认真履行,逐项实施到位,以保证过渡期内学校平稳、健康发展。我部将对落实情况和结果进行复查。

    六、我部将适时对学校办学情况进行评估。

    望你省本着改革的精神,加强对该校的指导和支持,使学校在科学规划的基础上,加强学科、专业和师资队伍建设,改善办学条件;积极探索民办高等学校的办学体制、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为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提供有益的经验;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办出特色,办出水平,培养更多更好的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应用性人才,为黑龙江省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附件:哈尔滨石油学院章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件:

    哈尔滨石油学院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院管理,实施依法治校,维护举办者、学院、教职员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学院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 例》(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 例》)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等,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哈尔滨石油学院。

    第三条 学院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松浦路297号。

    第四条 学院的举办者为谢永利先生和谢永利先生为董事长的哈尔滨华瑞实业有限公司。学院接受黑龙江省教育厅的领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学院性质:全日制民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六条 学院宗旨: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立足黑龙江、面向全国、适应市场、服务社会,积极更新教育理念,努力构建现代教育平台,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既具有基础理论知识又有较强实践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专门人才。

    第七条 办学层次和形式:本科教育,学制为四年。在开展全日制普通教育的同时,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短期培训和留学生教育。

    办学规模:根据质量与规模协调发展的原则,在校学生控制在11000人左右,其中全日制本科生9000人左右。

    第八条 学科门类:以工学门类为主,在工学门类中重点发展石油、石化、机械、自动化等类专业;适度发展管理、经贸、文学和艺术等门类专业。

    第九条 学院坚持公益性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学院的举办者承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二章 学院管理体制

    第十条 学院设理事会。理事会是学院最高决策机构。理事会成员由举办者代表、院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应具有五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管理经验。

    院理事会由7人组成,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人、理事5人。理事长由举办者代表担任;举办者代表出任理事的由举办者推选;教职工代表出任理事的由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成员名单应报审批机关备案。

    理事任期四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理事在任期届满前,理事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院长;

    (二)修改学院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院理事会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学院院长,决定其报酬;

    (二)根据院长的提名或意见,聘任和解聘院级其他领导,决定其报酬;

    (三)审定、修改学院章程和重要规章制度;

    (四)审定学院发展规划,审批年度工作计划;

    (五)决定学院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六)决定教职工编制数额和工资标准;

    (七)审定学院财务预算、决算和办学结余使用和分配方案;

    (八)决定学院投资、融资等事宜;

    (九)决定学院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

    (十)审议批准理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十一)筹措办学经费,保证学院教学等各项工作正常开展;

    (十二)决定学院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长为学院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条 理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负责理事会的日常工作;

    (三)审定、签署理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五)应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学院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十八条 学院理事会根据国家规定的任职条 件,选配政治责任心强、具有十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岁的知名专家担任学院院长。院长任期原则上为四年,报经审批机关同意后可以连任。

    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组建由院行政领导、院长助理等参加的院长办公会。院长主持院长办公会,充分发挥其在执行理事会决议、提高行政管理水平中的作用。

    第十九条 院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执行学院理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院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院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院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院理事会的其它授权。

    第二十条 学院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学院的监督机构。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由3人组成,设监事长1人。其成员在教职工代表和举办者推荐人员中产生。监事每届任期四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任期届满前,如因擅离职守使学院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督查学院财务管理;

    (二)对理事会成员和院领导履行职务进行监督;

    (三)当理事会成员及其他院领导的行为损害学院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有重要事由经两人以上联名可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

    (五)根据工作需要列席理事会议和有关部门的例会。

    第二十三条 监事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三)审定、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代表监事会向学院理事会报告工作;

    (五)应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四条 学院设立非编机构,合理区分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切实突出依法治校、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作用。

    (一)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审议学科专业建设,教学、科研规划方案,评定科研立项、教学成果、教师职称等。

    (二)学院设立学位委员会,审核和授予学位,审议校内学位导师资格等。

    (三)学院设立教学委员会,审议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教学大纲以及教学改革方案。

    第二十五条 学院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委派的督导专员,自觉接受其监督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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