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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预防控制乙肝宣传教育知识要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5-04 作者:     来源:中国教育新闻网—政策法规

    卫办新发[2006]1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乙肝在我国广泛流行,严重危害人民的健康,给病人、家庭、社会造成沉重的经济负担,给社会发展带来不容忽视的影响,是我国现阶段最为突出的公共卫生问题之一。为贯彻落实卫生部组织制定的《2006-2010年全国乙型病毒性肝炎防治规划》,进一步做好防治乙肝宣传教育工作,我部组织专家根据乙肝防治宣传教育实际工作的需要,编写了《预防控制乙肝宣传教育知识要点》,现印发给你们。

    各地要高度重视乙肝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按照《2006-2010年全国乙型病毒性肝炎防治规划》的有关要求,加强对领导干部的宣传教育,提高各级政府对免疫规划和乙肝防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把加强乙肝防治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当地健康教育规划,充分发挥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媒体的优势,动员社会各界包括知名人士的力量,围绕《预防控制乙肝宣传教育知识要点》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经常性的宣传工作,确保乙肝防治宣传教育工作收到良好效果。

    附件:预防控制乙肝宣传教育知识要点

    二○○六年九月二日

    预防控制乙肝宣传教育知识要点

    一、乙肝是一种危害大的严重传染病,但可以通过接种乙肝疫苗和其它措施预防。

    二、乙肝通过血液、母婴和性接触三种途径传播。日常生活和工作接触不会传播乙肝病毒。

    三、新生儿接种乙肝疫苗是预防乙肝的关键。新生儿出生后要及时并全程接种三针乙肝疫苗。

    四、新生儿乙肝疫苗接种已经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管理,免费接种。

    五、推广新生儿以外重点高危人群接种乙肝疫苗。

    六、避免不必要的注射、输血和使用血液制品,使用安全自毁型注射器或经过严格消毒的器具,杜绝医源性传播。

    七、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工作和生活能力上同健康人没有区别。由于乙肝传播途径的特殊性,乙肝病毒携带者在生活、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中不对周围人群和环境构成威胁,可以正常学习、就业和生活。

    八、目前,乙肝病毒感染尚无理想的特异性治疗药物,医学科技领域亦尚未攻克有些媒体广告宣传的“转阴”“根治”等难题。

    九、乙肝病毒携带者应定期接受医学观察和随访。乙肝患者要规范治疗、定期检查。

    十、乙肝威胁着每一个人和每一个家庭,影响着社会的发展和稳定。预防乙肝是全社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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