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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学暂行规程(草案)

    发布时间:2010-05-04 作者:     来源:中国教育新闻网—政策法规

    中学暂行规程(草案)
    (1952年3月18日颁发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程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文化教育政策及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制定。 

    第二条  中学教育的任务,是用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理论与中国革命实践相结合的毛泽东思想和普通文化知识教育年青一代。使他们的身心获得全面发展。以便为升入高等学校或参加建设工作打好基础。 

    第三条  中学应对学生实施智育、德育、体育、美育等全面发展的教育,其主要目标如下: 

    一、使学生能正确运用本国语文,得到现代化科学的基础知识和技能,养成科学的世界观。 

    二、发展学生为祖国效忠,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养成其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护公共财物的国民公德和刚毅勇敢、自觉遵守纪律的优良品质。 

    三、培养学生体育卫生的智能和习惯,以养成其强健的体格。 

    四、陶冶学生的审美观念,并启发其艺术的创造能力。 

    第四条  中学修业年限为六年,分初高两级,各修业三年。两级合设者称中学,单设者称初级中学或高级中学。 

    第五条  中学学生入学年龄,初级中学以十二足岁,高级中学以十五足岁为原则,各地得根据具体情况,酌予伸缩。 

    第六条  凡小学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者得报考初级中学、初级中学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者得报考高级中学,不分性别、民族,宗教信仰,经入学试验,录取者,均得入学。  

    第七条  省市(中央及大行政区直属市,下同)人民政府文教厅、局(以下简称省、市文教厅、局)中学招收新生时,对于青年工农及工农子女的录取名额,应规定一定的比例,其比例额由省、市文教厅、局根据当地情况另定之。  

    第八条  初高级中学均于每年秋季始业,其校历另定之。

    第九条中国人民及人民团体,得依照私立学校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程序,经省、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私立中学。私立学校管理办法另定之。  

      第二章 设置、领导 

    第十条  中学由省、市文教厅、局遵照中央和大行政区的规定实行统一的领导。其设立、变更和停办,由省、市人民政府决定,报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文教部(以下简称大行政区文教部)备案并转报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以下简称中央教育部)备查。(华北各省、市报华北行政委员会和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备案。) 

    第十一条  省文教厅于必要时得委托专员公署、省属市或县人民政府领导所辖地区内的中学。 

    第十二条  中学于每学期开始与终了时应将工作计划与工总结分别报告省、市文教厅、局。其日常请示报告制度,由省、市文教厅、局规定之。 

    第十三条  中央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各业务部门所设立的中学,其设立,变更和停办,由主管业务部门决定分别报中央教育部或大行政区文教部备案。各省、市人民政府各业务部门所设立的中学,其设立、变更、及停办,由主管业务部门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决定,报同级文教行政部门转报中央教育部备案。各校除日常行政由各主管业务部门领导外,其有关方针、政策、学制、教育计划、教导工作等事项应受所在省、市文教厅、局的领导。公立高等学校附设的中学,其设立、变更和停办,由各该高等学校报请大行政区文教部(教育部)批准,转报中央教育部备案。(华北报请中央教育部批准)各附设中学除由各该高等学校领导外,并受所在省、市文教厅、局的指导。省、市文教厅、局对于师范大学或师范学院所附设的中学之指导关系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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