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吉尔吉斯共和国政府关于相互承认学历、学位证书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吉尔吉斯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本着促进发展两国教育领域合作与交流的愿望,就相互承认学历、学位证书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吉方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颁发的毕业证书,持该证书者有资格报考吉尔吉斯共和国的高等学校。
第二条
中方承认吉尔吉斯共和国完全普通中等学校颁发的高中毕业证书,持该证书者有资格报考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高等学校。
第三条
吉方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中等职业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持该证书者,有资格按证书上注明的专业及所具专业水平在吉尔吉斯共和国从业和报考高等学校。
第四条
中方承认吉尔吉斯共和国中等职业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持该证书者,有资格按证书上注明的专业及所具专业水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业和报考高等学校。
第五条
吉方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学校或科研机构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持此类证书者,可按证书上注明的专业及所具有的专业水平在吉尔吉斯共和国从业、进修、继续学习和攻读学位。
第六条
中方承认吉尔吉斯共和国高等学校或科研机构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持此类证书者,可按证书上注明的专业及所具有的专业水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业、进修、继续学习和攻读学位。
第七条
本协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管理机关确定的教学机构颁发的并为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证书,以及吉尔吉斯共和国颁发的国家标准的学历、学位证书。
第八条
为实施本协定,双方将互换上述学历、学位证书的样本和有关教育机构的名册及其它必要的资料。
第九条
本协定所规定的对各类学历、学位证书的承认将保证任何一方的上述证书持有者在对方国家从业以及进一步深造时享有同等权利,但不能免除该证书持有者在对方国家报考教育机构或从业应具备的其它一般性要求。
第十条
双方将互相通报各自国家教育体制改革以及颁发学历、学位证书的名称和标准方面的变化。
第十一条
本协定不影响双方根据早先签订并已生效的其他国际条约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第十二条
本协定自双方完成各自生效的法律程序后书面通知对方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
如果在协定期满前六个月任何一方未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定,则协定的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以此法顺延。
当本协定终止时,其规定将继续适用于本协定有效期内颁发的上述各款所提及的证书,以及在本协定有效期内来到两国的学习者,其获得的学历、学位证书将根据本协定的规定予以承认。
本协定于2002年6月24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吉尔吉斯文和俄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对文本的解释发生歧义,以俄文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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