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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广东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0-05-04 作者:     来源:中国教育新闻网—政策法规

    关于印发《2009年广东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细则》的通知

    粤教考〔2008〕33号

    各地级以上市教育局:
       为贯彻《广东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改革调整方案》(粤教考〔2008〕28号)精神,做好我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工作,深化我省普通高考改革,现将《2009年广东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细则》(附件)印发给你们,请将此文及时转发至各县(市、区)和各普通中学,并请根据《2009年广东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细则》的要求,做好2009年学业水平考试的备考工作。组织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可迳向省教育考试院反映。
       附件:2009年广东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细则
       广东省教育厅
       二○○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2009年广东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以下简称学业水平考试)的组织与管理工作,保证学业水平考试的质量,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改革调整方案》、《广东省全国教育统一考试管理工作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法规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学业水平考试是考核高中学生相关科目学习情况的水平测试,是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组成部分,是全省范围内统一举行的教育考试,必须依法治考,保证考试的科学、准确、公平、公正。
       第三条  学业水平考试在省招生委员会、省教育厅的领导下,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命题、统一组织考试、统一组织评卷、统一组织成绩评定和公布成绩,由市、县(区)招生委员会、教育局具体实施考试。

       第二章  考生报考和考试科目
       第四条  准备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2007年秋季入学(含2007年前入学尚未毕业)的普通高中二年级在校学生应报名参加本次学业水平考试,2008年秋季入学的在校高中学生不能报名参加本次学业水平考试。
       第五条  学业水平考试实行网上报名。各级教育局根据省教育考试院的部署,负责组织本地区报名工作;各有关中学负责统一组织本校普通高中学生报名。
       第六条  本次学业水平考试报名时间为2008学年第二学期初,具体报名安排及办法另文通知。
       第七条  本次学业水平考试的考试科目为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六门学科。考生可根据自己的学习情况和本细则第二十八条普通高校招生专业对学业水平考试科目的要求,自行确定参加学业水平考试的科目。

       第三章  考试时间
       第八条  本次学业水平考试安排在2009年6月下旬进行。
       第九条  学业水平考试各科目的考试时间为90分钟,具体各科考试时间安排如下:
       化学、政治  8:30-10:00 
       生物、地理  10:40-12:10 
       物理、历史  15:00-16:30 
       第四章  考试内容、形式和命题
       第十条  本次学业水平考试的考试内容,包括各学科课程标准的共同必修内容和必选修内容,适当反映高中学生学习内容的多样性,体现一定的选择性。各学科的考试范围如下:
       政治科包括:经济生活,政治生活,文化生活,生活与哲学的内容。
       历史科包括历史(Ⅰ),历史(Ⅱ),历史(Ⅲ)的内容。
       地理科包括地理1,地理2,地理3的内容。
       物理科包括物理1,物理2,选修1-1的内容。
       化学科包括化学1,化学2,化学与生活或化学与技术(由考生在试卷上选择)的内容。
       生物包括生物1(分子与细胞),生物2(遗传与进化),生物3(稳态与环境)的内容。
       第十一条  省教育考试院将于2009年1月底公布《广东省学业水平考试学科考试大纲》,明确各学科考核的具体内容、能力要求和试卷结构。
       第十二条  学业水平考试采用笔试,题型均为选择题,可设置选做题。
       第十三条  省教育考试院依据《广东省学业水平考试学科考试大纲》进行命题。


       第五章  试卷的运送和保管
       第十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学业水平考试的试卷在启用前属国家机密级材料。
       第十五条  学业水平考试试卷的运送和保管等环节按照教育部、中宣部、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发布的《国家教育考试安全保密工作规定》的要求执行,实行分级管理。各级招生办、考场领导对试卷的安全保密负全部的责任。试卷在启用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启封试卷。
       第十六条  试卷在运送、保管期间,如发现泄密、失盗、严重损毁等重大事故,应立即报告上一级教育主管部门和保密部门,并立即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防止扩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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