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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举办2008年全国中等职业学校美容美发技能大赛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5-04 作者:     来源:中国教育新闻网—政策法规

    关于举办2008年全国中等职业学校美容美发技能大赛的通知

     

    教职成司函〔2008〕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单位:

        根据《教育部关于举办2008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的通知》(教职成函[2008]3号)精神,现将2008年全国中等职业学校美容美发技能大赛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地点

        时间:2008年6月28-29日,6月26-27日报到

        地点:天津市人民体育馆(天津市和平区贵州路33号)

        二、比赛项目与要求

        1.比赛项目

        (1)美发类(4项)
       
        男士发型:有缝推剪吹风造型
       
        女士发型:女长发晚宴发型
       
        教习模特:标准卷杠、女士中发翻翘发式

        (2)美容化妆类(1项)

        新娘化妆(真假发均可)

        2.大赛规程

        本届大赛主要根据教育部颁发的中等职业学校美容美发专业教学指导方案的基本要求,邀请美容美发行业专家组成评判委员会,制定实施方案与各项评分细则,对选手技能比赛进行公开、公平、公正的评判。

        三、组织领导

        承办单位: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天津市和平区教育局

        协办单位:中国美发美容协会

        本届大赛在2008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组委会的领导下,成立由主办、承办、协办单位负责人和各参赛代表队领队组成的本届大赛执行委员会,具体负责本届大赛各项事宜,下设办公室、仲裁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评判委员会和会务组。办公室设在天津市和平区教育局中学科,负责大赛日常组织工作。执行委员会构成如下:

        主任委员:武意训(天津美容美发协会副会长)
        副主任委员:张建敏(教育部职成司综合处调研员)
        刘景连(天津市教委职教处副处长)
        李金迎(天津市和平区教育局局长)
        委员:刘孝国(天津市和平区教育局副局长)
        张清秀(旅游育才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校长)
        王福荣(中华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校长)
        蔡 妍(教育部职成司成教处)
        各参赛代表队领队

        四、组队和报名

        本届大赛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经过选拔组成代表队参赛。

        1.大赛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为单位参赛,请各地职成教处指定1名负责人任领队,全权负责美容美发技能大赛参赛事务的协调和领导工作。

        2.由于条件有限,各省参赛选手不得超过10人,各队所需模特自行解决。

        3.美发类参赛选手必须申报两个项目,其中,男士有缝推剪吹风造型为必选项目。

        4.参赛选手资格为中等职业学校(含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成人中专)美容美发及其相关专业的2008年度在籍学生。参赛不分年级、年龄和性别。不符合参赛资格的学生一经发现即取消参赛资格。

        5.请各地根据大赛执委会要求,选派参赛选手。填好选手、自带模特、工作人员报名表(附件2、3、4),并将领队、选手、模特身份证复印件、1寸免冠正面照片2张(照片背面写明校名、姓名,供制作证件用),选手另加学生证复印件一同寄至大赛办公室。上述材料不全者,不予受理。报名截止日期为2008年5月10日,逾期视自动弃权。

        6.报名地点:大赛办公室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教育局中学科

        联系人:张晓梅,白玫

        联系电话:13752451280,13920473783

        传真:022-27127532   E-mail:zxk@hpjy.edu.cn

        邮政编码:300041

        五、其他

        1.本届大赛经费由主办、承办和协办单位共同筹措。

        有需要教习模特的选手应在报名表中注明,由执委会统一购买,费用自理,报名时一次付清,每个教习模特单价120元。

        2.大赛统一安排食宿,费用自理。大赛期间的比赛场地和必要的交通,由承办单位提供。

        3.大赛期间,各代表队须为每位参赛选手办理意外伤害险。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委)、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根据本通知精神积极组织参赛队伍,踊跃参加本届大赛。

        其他有关事宜,可向大赛办公室询问。

        附件:1.2008年全国中等职业学校美容美发技能大赛竞赛规程和要求(略)
        2.2008年全国中等职业学校美容美发技能大赛选手报名表(略)
        3.2008年全国中等职业学校美容美发技能大赛自带模特报名表(略)
        4.2008年全国中等职业学校美容美发技能大赛工作人员报名表(略)
        5.2008年全国中等职业学校美容美发技能大赛回执(略)

     

    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
    二○○八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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