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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称评审不要怕放权

    发布时间:2017-01-11 作者:陈先哲     来源:中国教育新闻网—中国教育报

      此次职称制度改革的最大亮点,是对下放职称评审权限的明确——“发挥用人主体在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科学界定、合理下放职称评审权限”。

    《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下文简称《意见》)近日公布,引发各方关注。因为职称事关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群体的发展,又是在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大背景下推出,各方也抱有较高的期待。

    此次《意见》的出台,亮点颇多。比如,健全职称制度体系,探索在新兴职业领域增设职称系列;完善职称评价标准,向基层一线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人才倾斜;创新职称评价机制方面,建立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原有很多规定已不合时宜,甚至成为新时期人才发展的“绊脚石”,包括统一要求计算机和英语能力等,在这次《意见》中予以回应和调整,很大程度上满足了各方期待。尽管这些方面都有所创新,但基本还是在原有制度框架内的改良,也即变革评审的标准与方法,都还算不上最大亮点。

    什么是此次职称制度改革的最大亮点呢?笔者以为,还是对下放职称评审权限的明确——“发挥用人主体在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科学界定、合理下放职称评审权限”。2016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的《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提出职称制度改革要简政放权,此次《意见》的意义在于进一步明确提出科学界定、合理下放职称评审权限,发挥用人主体在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并且明确了主管部门和用人主体的职责权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职称的整体数量、结构进行宏观调控,逐步将高级职称评审权下放到符合条件的市地或社会组织,推动高校、医院、科研院所、大型企业和其他人才智力密集的企事业单位按照管理权限自主开展职称评审。”

    我国职称评审由于受传统计划经济影响,一直有浓重的科层化和属地化管理色彩,职称评审权一般都一直牢牢把握在省级人社部门手中。这种做法的初衷在于更加严格地把关。但随着时代发展,已经给人才发展尤其是创新型人才发展带来诸多掣肘。一方面很难及时适应时代发展需要,社会转型期各种技术更新换代很快,原有的职称制度和标准常常严重滞后而又无法及时作出灵活调整;另一方面则是很难适应各行各业人才成长的需要,常常是用同一个模子来衡量和评价各种类型的人才,很大程度上扼杀了创新。因此,迫切需要自主权的下放,以动态管理思维取代原有的固态管理思维,尊重行业和专业的内在发展逻辑,才能与时代同步,才能迸发出更大的活力。

    当然,人们也不免担心,政府如果只是放权,下面用人主体是否接得住,是否接得好,会不会又陷入“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怪圈?这种担心当然不是多余,因此必须坚持“放”“管”结合,一方面要建立一定的准入门槛,比如《通知》指出,“对于开展自主评审的单位,政府不再审批评审结果,改为事后备案管理。”其实,在这方面各地也已经有了很好的试点实践。比如,广东省教育厅前几年已经逐步下放副教授评审权给各高校,并对副教授评审权单位的要求设置门槛;本科院校要具备培养合格本科毕业生8届以上、获得省级以上重点学科、具有教师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5年以上等要求。另一方面,必须建立合理的监管和惩罚机制。《意见》也明确指出,“加强对自主评审工作的监管,对于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将暂停自主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政府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做好监督检查工作,而不是亲自上阵进行评审,只有在各自权力边界得到更好厘清的基础上,改革才能产生更好成效。

    《意见》更多体现了“放”“管”结合的精神,但对如何服务还着墨不多。对于一项系统改革而言,不能指望某个文件或政策能够一揽子解决所有问题,还需要有很多配套措施。《意见》作为职称制度改革的一个纲领性文件,“放管服”的精神清晰可见,期待这场改革释放出更大的制度红利。

    (作者:陈先哲,系华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副研究员)

    《中国教育报》2017年01月11日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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